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履行公益职能、坚持养老属性、确保资产安全、实行管办分离、加强服务管理等五个基本原则,明确监管清单,建立年报制度、检查制度、举报制度、评估制度等。
《意见》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应坚持社会公益属性,发挥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预留足够床位,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市、县(区)社会福利中心由同级民政部门主管,乡镇敬老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家园模式)由同级乡镇(街道)主管。
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机构的运营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收益支出、人员待遇、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将在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纠正养老服务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第三方评估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包括公建民营在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升。
《意见》提出,将加快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等行为纳入“黑名单”,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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